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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0 阅读:327
会员法讯第109期

一、法讯速递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内容,《解释二》主要内容为:
(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以案释法
●案例索引 证人与当事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反诉——蔡某松、邹某清虚假诉讼案(来源: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编选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4日,某加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蔡某松支付尚欠的承包费用144万元和逾期滞纳金、垫付的电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等。同年5月4日,为将设备改造期间承担的106.5万元事故赔偿款转嫁给某加工公司,蔡某松与邹某清经事先商议,决定以“邹某清受雇于某加工公司,受某加工公司委托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死者家属签署调解协议”的虚假事实,由蔡某松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加工公司返还蔡某松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07万余元。同年5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邹某清作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作上述虚假陈述。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邹某清的证言存在明显漏洞,经核查邹某清与蔡某松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实为合伙关系并存在串供情形。邹某清庭后迅速删除上述聊天记录企图隐瞒恶意串通事实,但法院及时把握取证时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细节进一步查证付款详情,固定基础证据材料,对蔡某松、邹某清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行为人承认虚假诉讼事实并自愿缴纳罚款。
●法院观点
邹某清、蔡某松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蔡某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已自愿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蔡某松适用缓刑。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邹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蔡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当事人与证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事实,并以此为基础提起反诉,实质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共犯,企图转嫁事故赔偿责任,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干扰了法庭审理秩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标准。案例警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企图通过虚构法律事实、串通作证等方式滥用诉权的行为,均可能面临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三、法务问答
问: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承包工程,被挂靠公司对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被挂靠单位存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风险。
四、温馨提示
2025年7月28日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保障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促进市政公用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建质〔2013〕57号)同时废止。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盛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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