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住宅装饰工程质量
评审服务中心热线
0571-87011962
时间:2025-09-09 阅读:234
会员法讯第108期
法讯速递
为了加强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新修订的《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在适用范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装修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从原先侧重城市房屋扩展至城乡所有房屋,并将管理对象由“依法交付的房屋”延伸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二是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村(社)的职责,明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深化管理措施,固化线上装修备案和“装修码”监管机制,创新制定农村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允许鉴定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录入资质信息,并建立外墙面定期检测及报告制度。
四是加强危房治理,明确须立即停用的情形和现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人不进危房”原则,规定维修加固后须进行复核鉴定,重建则应依法报批建设。
该《条例》的出台,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为老旧小区改造、适老化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案释法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李先生购入杭州一处二手住宅,并委托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改造。在施工准备前,家装公司在例行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客厅与阳台间原有部分240mm承重墙体存在部分拆除,包括钢筋剪断、混凝土凿除,疑似被人为拆改。经进一步勘查确认,该房屋在出售前已被原房东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现该隐患后,某家装公司与业主、物业进行反馈,物业要求暂停施工,并出具相关的整改通知书。
装修公司依规暂停后续工作,并建议、协助李先生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显示,该房屋为危险房屋,需进行加固处理。李先生随即联系原房东要求承担修复费用,原房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随后,李先生对原房东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并向主管部门申报整改审批,最终通过合法流程完成了房屋加固及合规改造。
案件处理
行政责任:原房东因擅自拆改承重墙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李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整改产生的损失。
法条链接→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工企业责任:装修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停工并报告,依法避免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法律要点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务问答
1.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哪些信息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危险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等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权人。
2.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在房屋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温馨提示
时刻关注房屋安全,才能保证居住安全
1.购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重点询问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产权相关信息,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要求卖房人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相关信息真实无误。
2.装修:房屋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并在施工队装修时对相关情况予以监督。当发现施工队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时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3.检查: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的检查。
撰稿人:浙江浙建好房子家装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7352368
0571-87035965
hzzsxh@126.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