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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91期

时间:2024-04-12 阅读:349

会员法讯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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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规定共24条,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二、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公正与效率”原则典型案例之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A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又另行组织招投标,且未有效通知B公司,系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综合考虑涉案工程情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A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

律师分析:

对于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法院明确了审理思路,即损失认定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举证责任上守约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类型及数额。同时,法院认为不宜以“确定性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保护诚实守信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需综合考虑工程实施情况、缔约及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后酌情裁量,为避免争议纠纷,缔约时就可得利润损失可明示列明,明确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履约时注重搜集和保留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的证据,同时非违约方也要及时止损,防止自身损失扩大。

 

三、法务问答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可由当事人的约定加以改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定行使期限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改变,该十八个月的规定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法定、不变的最长期限,且排除了当事人对此期限进行约定的空间

 

四、温馨贴士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网址http://rmfyalk.court.gov.cn。该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社会公众可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了解裁判规则,明悉行为规范,提高法律意识。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盛梦莹

电话:0571-819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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