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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40期

时间:2021-09-14 阅读:3605

会员法讯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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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速递

1.最高法出台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2.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0条。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以案释法

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且主要设计成果也无业主签收,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设计费被驳回

案例索引

2015年10月起原告设计单位受被告业主委托设计苏眼井社区、胜利山社区、肖家山社区、宇元万向城社区、胜利山社区幼儿园、宿舍等项目工程,双方口头或通过邮件方式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后因原告设计单位对被告业主的信任、工期紧张等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原告设计单位按设计一部分交付一部分的方式向业主交付了部分设计的相关图纸。庭审中,原告设计单位提交了苏眼井社区、胜利山社区、肖家山社区、宇元万向城社区、胜利山社区幼儿园、宿舍设计图纸各一套,主张已完成合同义务,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合计45540元及双方约定付款时间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643.20元。

被告业主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抗辩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设计单位请求被告业主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用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设计单位与被告业主是否就设计工程量、设计费用、交付条件等相关内容达成合议,是否已按合议内容履行了相关交付义务。原告提交的相关图纸中仅肖家山社区装修改造设计图有被告方签收,其余设计图纸均未见有被告方的签收确认。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设计工程量、工程单价、付费成就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加之原告的实际工作量、交付是否合格、终止或解除合同等情况无法核实,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建筑设计款45540元及利息(自双方约定付款时间起银行同期利息),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前,应与业主就设计工程量、设计费用、交付条件等相关内容达成合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2.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成果时,应要求业主书面签收,设计成果验收通过后应要求出具书面审查纪要。

法务问答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温馨提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本期撰稿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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