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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39期

时间:2021-09-14 阅读:3291

会员法讯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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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速递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在新法实施后,将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与此同时,使用者在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对国家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以案释法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起算时间的问题

案情介绍

     甲公司(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就某项目的承包施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于2001年5月竣工。

2002年底该案涉工程停工,承包人因工程结算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承包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主要理由:1、不能以2002年底案涉工程实际停工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2、不能以停工后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实际占有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3、应当以2005年10月6日生效的一审判决确定的日期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案涉工程系未竣工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应从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承包人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2、原审判决考虑到案涉工程的实际停工日在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并以实际停工日应为转移占有日等为由,将实际停工日即2002年底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规定不一致,但是其驳回承包人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3、承包人主张以2005年10月6日生效的一审判决日期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于法无据,最高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期限如何起算?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

1、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第27条规定:“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4、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综上,关于未完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此前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设置行使期限以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做了具体规定。但该解释对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进行了缩小解释。如果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将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未竣工的烂尾工程的承包人。

故笔者认为,参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规定操作,也提醒协会成员们在催讨建设工程债权时注意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优先受偿权。

法务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温馨贴士

2019年12月末前需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企业财务应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通过手机APP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2019年12月底之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

打开并自动更新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1:2019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申报

(1)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提示“如您已经采集2020年度的信息,本次操作完全覆盖”,确认后点击“确定”。

(3)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4)系统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5)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果需要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填报记录。  

情形2:2020年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0年1月购房开始还贷,首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先按情形1操作后,增加以下步骤:

(1)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选择“扣除年度”后进行填报

情形3: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

2020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0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本期撰稿

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         

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林伟            

联系电话:1836818990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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