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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三十六期

时间:2019-09-12 阅读:4782

会员法讯第三十六期

 法讯速递

住建部消息,《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经20197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范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以案释法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责任。

案情介绍:

建设单位因建造厂房,委托当地招标公司对建筑及装饰部分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指定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缴纳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79日,施工单位以726.88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并于716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后双方依据《招标文件》拟定了《施工合同》。

720日,建设单位认为在《施工合同》中对有关农民工窝工补偿等费用没有拟定,需要做一些细节上的补充,便通过电子邮件向施工单位发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合同》有失公允,要求修改合同部分条款。88日、18日分别致函建设单位,认为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里奖惩不对等及投标报价应包含的费用、材料差价等问题约定不明,提出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回复施工单位,认为其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均明确,要求严格履行。

由于上述问题未解决,施工单位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放弃中标为由,向招投标管理站发出请示函。而后招投标管理站视施工单位放弃中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以780.48万元的报价成为最终中标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投标报价价差损失53.6万元及赔偿因其违约延误建设单位施工工期造成的损失24万元。

法院观点:

施工单位作为第一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提出修改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施工单位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虽向施工单位发出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但主要内容是对明确农民工窝工补偿、收取补偿费应负责纳税、开具税务发票及按规范使用水泥等提出补充约定,该补充约定是对《施工合同》的细节补充,不是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和实质性变更,且施工单位在收到补充协议后并未提出异议。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是施工单位自己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有异议。现在本工程改由第二中标人进场施工,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6万元,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理由充分。至于工期损失24万元,虽然延误工期的事实存在,但是该损失的计算具有不确定性,且建设单位已没收施工单位20万元投标保证金,故建设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此可见,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法律规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企业间往来函件要认真对待,谨慎回复。

三、法务问答

问: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温馨贴士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了!

201961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中列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职称相关要求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对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程技术职称评审。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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