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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83期

时间:2023-08-23 阅读:434

会员法讯第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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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住建部发文要求加强城市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对于装修人 禁止有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通知》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禁止有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要承担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造成的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对于设计单位 应按标准进行设计

《通知》要求,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依法处罚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对于企业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要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存在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根据《通知》,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

 

二、以案释法

已为施工人员办理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险理赔金额能否抵扣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278号】

范某受雇于黄正兵,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某在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间的建设工程中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范某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8年10月9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中队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范某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范某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关于致伤方式及两次外伤在范某死亡发生中的作用,摔跌作用不能引起头颅崩裂、轻度变形,摔跌作用不足以解释全部的胸部外伤,即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考虑系第一次外伤砸击所致,但,在头颅和胸部已有外伤的基础上,身体摔跌致使面部、胸部受力完全能够加剧前述头颅和胸部已有的外伤,这可能是范某单车事故发生后深昏迷、自主呼吸弱等病理学基础。另查明,祥龙公司为范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仲兴、俞兰萍、高娟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已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其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同时,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施工人员或其近亲属。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相当于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也将成为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实质受益人,显然有违相关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范某在为黄正兵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范某的雇主黄正兵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正兵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某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祥龙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正兵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律师观点

对于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理赔金能否抵扣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这一问题,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上述案例明确判定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不能抵扣施工人员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例支持相应金额直接折抵,如:(2021)浙0411民初5282号。支持的理由主要是:第一,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支出保险费用投保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目的是通过保险分担事故损失,减轻自身赔偿压力。该投保目的有利于施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也未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该保险理赔款应先予以扣除后再分担损失。第二,如果不允许折抵会打击投保人的积极性,使得施工人员索赔不能的风险加大,不利于施工人员维权,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不符合“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可以视为履行责任的一部分,且施工人员在获得保险赔付金的时候已经获得足额赔偿,如果再次主张,施工单位便需要再次赔偿的话,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

虽然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裁判观点,但是目前已经形成的主流观点是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可以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合同,同时得到侵权赔偿款和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即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施工单位并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已向施工人员进行赔偿的,无权要求施工人员返还获赔的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理赔金额。

三、法务问答

问:投保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理赔,并收取理赔款?

答:投保人(施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主张理赔并收取理赔款,可以被支持,但前提条件是:(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书面申请向投保人转让索赔权,且转让行为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2)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及理赔条件。

四、温馨提示

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风险须注意五方面

施工单位想要管理或转移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赔偿风险,需要严格细分投保商业保险的险种,确定最适用于施工单位情况的商业保险,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明确责任。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或其他相关主体)达成施工合意时,应预先对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外费用承担主体进行约定,可约定由分包单位及班组承包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2.要求班组人员及时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增减参保人员名单,减少部分保险无法实现理赔的风险。

3.要求班组及承包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由施工单位第一时间指派专人跟进工伤保险管理。

4.事故发生后,不要自行盲目确定伤情,应该及时进行工伤鉴定,避免因工伤等级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后续纠纷,比如农民工再次索赔。

5.进行工伤赔付前,与相关人员协商在实际获得赔偿后,由被保险人书面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给施工单位。这有利于双方的协商及赔偿金额的快速到位,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出现施工单位投保后不能转移风险、事故发生后因施工单位无力赔偿而影响受损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期撰稿(华尔达)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朱浏杰 祁温瑶

联系电话:18857149850 188002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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