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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49期

时间:2021-09-14 阅读:3454

会员法讯第49期

一、法讯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7号),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指导意见》主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二)坚持涉外诉讼基本原则,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四)加大对外开放各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五)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坚决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

(六)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二、以案释法

发包人公司面临破产,承包人工程款如何取得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15年杭州某建筑公司承包湖州某房地产公司商住楼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已达二年,2017年5月15日承包人收到该项目《审计报告》,确认工程尾款尚有350万元未支付,合同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为《审计报告》收到后一个月内。施工过程中,除《审计报告》所确定的款项外,双方存在借款、借款归还、增加工程预付款等多笔往来款,最终某房地产公司对于应付款未与某建筑公司对账。2018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面临破产。

法院裁判要点:

发包人应当付款之日必须是最终确认的应付款金额之日起计算。在不能确认优先受偿权具体金额情形下,不能理解为发包人应当付款之日”。

    律师观点:

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审计报告》确认工程款尾款35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收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内,即如果按照《审计报告》来算,应当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前。但因为施工过程中双方存在多笔往来款,最终发包人应当付款是不是《审计报告》确认的350万元实质上是不确定的。项目部遂于2018年4月30日与房地产公司核对了全部往来款项,最终确认发包人应付款是329.3万元,双方盖章并签署了《对账单》。

     2018年5月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双方对《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付款日”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建筑公司认为:“应当付款日”为双方最终确认应付款之日,即《对账单》的2018年4月30日,法定的6个月之内起诉,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房地产公司认为:“应当付款日”为《审计报告》收到后一个月,即2017年6月15日,已经超过6个月,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具有对拍卖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请,维持原判。

三、法务问答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潜在投标人投诉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规定的内容,由此将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并经查实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温馨贴士

《契税法》实行后,以下情形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作者:朱苏13656683131

作者单位: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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