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装饰工程质量
评审服务中心热线

0571-87011962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会刊

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六期)

时间:2021-09-14 阅读:3514

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六期)

疫情1.jpg

前言

《会员法讯》自2016年10月创办以来,迄今已有四十一期,通过法讯速递、以案释法、法务问答、温馨提示等形式,为会员单位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了有力参考。目前,新型冠病毒疫情来势凶猛,举国上下共同抗疫,鉴于疫情对建筑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为提示企业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特推出疫情风控专辑,敬请会员单位关注。

本专辑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协办。欢迎会员企业踊跃投稿。

建筑企业复工后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的防疫责任

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目前还在持续,建筑行业深受其害。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政府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建筑企业推迟复工,部分地区的交通管制措施还没有完全解除,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尚未复工。随着疫情逐渐得以控制,建筑企业将逐步复工,复工以后如何承担防疫责任,是一个急迫又重要的问题。本文试图梳理建筑企业的复工政策、防疫措施和法律责任,帮助建筑企业做好复工后的防疫工作。

一、建筑企业的复工政策

1.复工政策

截至2020年2月17日,除湖北省外,全国其他省份新增确诊病例数从2月3日的890例下降至2月17日的79例,实现“十四连降”,这显示前期防控有力有效,湖北省以外的疫情基本得以控制,建筑企业逐步复工有了可能。就拿杭州市来说,近期有关部门就发文明确建筑企业、建设工地的复工时间,详见下图:

2月16日,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简化复工手续。企业按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要求,通过线上企业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或线下方式,将复工方案、复工员工防疫承诺书、责任承诺书、防疫应急预案、食堂防控措施、宿舍防控措施报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即可自行复工,不需再备案审核通过,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据以上通知,杭州市建设工程复工实行建设、施工单位承诺制,即建设项目提交‘两表一方案一承诺’,可立即备案、立即复工。截至2月18日上午12点,全市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工地共计4178个;其中517个在建省市重点工程已全面复工,复工备案515个,占99.6%,基本实现全面复工;全市轨道交通百余个重点项目和亚运村地块建设项目均已全部复工。

2.复工后的防疫费用承担

所谓防疫费用,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在正式复工以后,建筑企业发生的防疫费用由谁承担,能否计入工程造价,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部分省市的住建部门对此做了不同规定,详见下表:


二、建筑企业复工后的防疫措施

建筑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单位,对于复工后的疫情防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在复工以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由于人员密集流动,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一旦新冠肺炎感染扩散开来,无论是对于企业自身,还是对于社会,都将造成巨大危害。 

1.施工现场复工防疫措施

2020年2月1日、3日,市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3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建筑工地人员管理的紧急通知》 (杭建工发【2020】35号),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范“五个一律”要求:一是施工现场采取实名制管理,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一律排查登记;二是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发烧、咳嗽等症状者禁止进入工地;三是现场设置相对独立的医学观察区,对具有重点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按要求做好隔离和医学观察工作;四是出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并及时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置;五是对出差到重点疫区的,一律严格管控,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此外,还要求严格落实开复工工地疫情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做到“五个不得”、“两严两禁两减少”,并落实工地防疫物资配备,做好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物资保障,避免无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情况发生。特别要求对来自湖北、温州市、台州温岭市、台州黄岩区等重点 疫区,或有上述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体温状况正常的新进人员, 由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场地,在项目部或其他场所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观察。对上述重点疫区籍贯人员,经核查无相关旅居史、接触史、体温状况正常的新进人员和来自其他地区的新进人员,由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场地,在项目部或其他场所实施 7 天集中隔离观察。

2.施工企业复工防疫措施

2020年2月16日,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复工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场主体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承诺,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企业、个体工商户、楼宇(产业园)复工“六个必须”:1.必须制定楼宇(产业园)防控措施与服务配给实施方案,与入驻企业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落实防控措施。2.必须强化出入口管理,对入驻企业员工进入实行健康码与测温管理。严控外来人员进入。3.必须定时对公共部位消毒,对园区道路、电梯、楼梯间、公共会议室、卫生间等部位的消毒建立检查记录。4.必须采取预约定点服务,减少人员接触,公共餐厅取消堂食,实施配送方式。5.必须设置单独隔离间,供入驻企业身体异常人员隔离使用,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6.必须落实公共服务人员与物品的防疫措施,禁用中央空调,加强对保安、保洁、设备维护等人员健康管理,公用的服务用品做到一用一消毒。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规定动作,确保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如果防疫措施不到位,疫情再次蔓延的风险就很大。近期杭州市一家企业复工就因为此事上了新闻,2020年2月10日,滨江区某科技公司复工,2月12日该公司一位员工上班首日在首次测温时体温正常,中午在对其进行二次测温时发现该员工发热。该公司立即将此员工转移到企业内部临时隔离点进一步观察,并及时通知区有关部门,区卫健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要求企业暂停复工。万幸的是,经定点医院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该员工排除新冠肺炎感染。从新闻报道来看,该企业反应是及时的,动作是到位的。但也有反面案例,据澎湃新闻网2月16日报道,北京市某单位员工回京后没有居家隔离观察14天,导致他上班的时候把整个单位几十个人都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这名患者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吃完饭在处理餐盘时和他一起排队的一个密切接触者,俩人之间也没有戴口罩,这位同事也被检测为阳性。从新闻报道来看,该企业的防疫措施显然不到位。

三、建筑企业防疫不力的法律责任

建筑企业防疫不力,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一般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建筑企业如果防疫不力,就面临承担以上三种法律责任的风险。

1.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的民事责任性质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建筑企业复工后,如果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在工作时交叉感染,对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建筑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因防疫不力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防疫不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建筑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员工在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能否构成工伤?对此要分情形处理,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其他人员,有观点认为不构成工伤,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也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有观点认为如感染新冠肺炎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就构成工伤。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第 5条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浙江省高院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所采纳的标准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应对此次疫情的行政责任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部分省市的住建部门就建筑企业防疫不力专门出台通知。比如成都市住建局就在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因防疫不力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中涉及的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而此次新冠肺炎属于法定的乙类传染病,但实务界认为可以参照适用,2020年2月9日,广东省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知多少?人大为你释疑!》第二十四条载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的法律要旨认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疫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刑七年。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2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通知似乎将建筑企业防疫不力造成的严重隔离事件视为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企业防疫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案例,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刑法学问题。

四、结语

当前随着疫情渐渐得以控制,建筑企业的开复工逐步实施,在此艰难时刻,广大建筑企业一方面要抓紧复工,勉力经营,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复工后的防疫工作,注重防疫法律风险防范,共克时艰。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周   斌  联系方式:13646716624

联系方式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47-1号4楼

       联系人:刘桂萍

       电话:0571-87212980 

       投稿邮箱:hzjzxh@126.com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赵全强

       联系电话:13758134571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访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