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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草案:五种建筑工程项目须进行规划审查

时间:2014-05-14 阅读:4476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草案)》已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提出,五种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组织规划技术审查或者专家评审。
          这五种情况分别是: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内的建筑和重要建筑,非工业、仓储性质、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建设项目。
          《草案》提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配套的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库,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建筑,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建筑,影响交通、市容环境、公共卫生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等几种情况都不能改变建筑用途。
          《草案》还规定,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原有住房经依法鉴定属于确需改建或者重建的危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害灭失的,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原址上申请改建或者重建,改建或者重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定。
          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关于这份《草案》,请市民多提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于3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联系电话:87182056;传真:871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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