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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通过 明年七月实施

时间:2014-05-14 阅读:3986

  厦门的城市中心,不只是岛内,岛外各区将由卫星城逐步发展为新城组团,岛外新城的定位也不再只是“次中心”,“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规划即将有法可依。日前,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范围 由“城市”调整为“城乡”
          从“城市”到“城乡”,厦门的规划地方法规,从只管城市,迈入了统筹城乡的新阶段。《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的《条例》不仅仅是适用范围的扩大,还增加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新内容。《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规划管理范围从“城市”调整为“城乡”,将城镇、乡村都纳入进来。
          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更显著地体现了对城镇、乡村发展规划的重视。由于厦门岛外城镇、乡村占据较大比例,可以说,此举能够更好地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和厦漳泉大都市区的发展。
          实施要求 控制岛内开发岛外
          今后,岛内外开发要区别对待。《条例》对岛内外开发做出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针对岛内,要“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而岛外则要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条例》中还加入了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走出本岛,发展岛外,可有效解决将本岛作为惟一城市中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体现了大厦门的格局和气魄。
          风貌保护 严控开发建设行为
          因岛内开发强度过大,近年来,厦门本岛的一些特色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特色风貌保护问题《条例》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要“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其中,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要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农村建房要交设计图 村民建房前要公示30天
          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遏制村庄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不仅要在本村公示30天,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进行申请。村(居)民需提交的材料,除了原来的建房申请,还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
          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农村的规划建设自然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根据《条例》规定,村庄也必须有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居)民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30天,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同样要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报批。
          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审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厦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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