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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14-05-14 阅读:4131

  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目前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情况
          《意见稿》明确,条例中提及的辐射污染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环境中的辐射状况、辐射源实施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与学校医院保持距离考虑到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涉及此类设施的选址,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保护距离,或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与此类单位完全剥离开。
          建材放射性核素要达标
          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者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制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产品出厂前,应当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销售时应附检测报告。
          工作人员每年多休假2~4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及作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每年还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工龄满20年的在岗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
          要求从政府到单位,都应当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
          一旦辐射事故发生,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信息,将由负责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发布。
          出现未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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